Copyright © 2021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蜀ICP备15000033号-1
扫一扫scan

关注手机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

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门户网站
电话:028-85987221 传真:028-8598727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B座6层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 2021 | 蜀ICP备15000033号-1 | 网站访问次数统计:20609608
四川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自律公约
日期:2024-09-12 浏览:1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四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含一手房、二手房)的贷款。

第三条 四川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公平竞争,优化服务,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自律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房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营销代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支付佣金、咨询费、服务费和权益,或变相支付佣金、咨询费、服务费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转账、现金支付、实物提供、购物卡券、储值卡券、加油卡、以及各种线上权益等方式支付佣金、咨询费、服务费、权益的行为。

(二)直接或间接向合作房屋机构和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如利用房屋机构与评估机构合作关系,通过提高评估手续费变相支付佣金等行为。

(三)其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房屋合作机构和个人支付挂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费用或权益的行为。如替其支付、承担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支出或费用,以超出正常价格或不合理方式使用其提供的服务等。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以“利息券”、“零月供”、将5年期以上贷款分拆套用一年期LPR等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产品、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严格要求辖属机构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及本公约,对苗头性、倾向性和隐蔽性问题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保障公约执行统一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论是否签署本公约)或个人均有权对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可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责令限期整改;

行业通报批评;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对自律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提出申诉,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情况和自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问题,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将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视为本单位自愿遵守本公约。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2024年*月*日执行(以贷款放款时间为划断标准),2024年*月*日之后放款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再向各房屋合作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任何佣金、咨询费、服务费和权益,各单位已经签署的各种返佣合作协议或相关条款一并于2024年*月*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签署后,我省已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同时向所辖全部分支机构发文,要求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签约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监管单位:
各省协会:
会员单位:
电话:028-85987221 传真:028-8598727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B座6层
访问手机端
关注公众号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 2021 | 蜀ICP备15000033号-1